(1)提倡晚婚,推行晚育,男性二十五周岁,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,已婚女二十四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。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。
(2)双方均为初婚的夫妇领取结婚证后,可生育第一个孩子,办理有关手续程序如下:
A到西湖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(地址:曙光路80号 电话:87968005)接受优生指导。
B怀孕后,携带婚育服务指南(需现居住地社区计生办签字盖章)、结婚证、身份证、户口簿、已孕证明及女方两寸照一张。到女方户籍地办理《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》手续。
C怀孕84天内携带《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》到户口所在地区或街道卫生院建立围产保健卡。
D孕24周,携带浙江省《生殖健康服务证》、围产期保健卡、身份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,直至生育。
E孩子出生后,携带户口簿、身份证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《出生申报户口证明》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包婴儿户口。
(3)再婚夫妇(包括一方初婚),符合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》可以再生育的,携带结婚证、婚况证明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、身份证、向女方户籍地提出书面生育申请(双方单位签字盖章),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怀孕生育,交纳照顾社会抚养费700元。
(4)如女方户口不在杭州市区,则携带结婚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办理生育审批手续。如确有困难,需女方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委托管理证明。
(5)凡年龄16-49周岁的成年外出育龄人员,必须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,外来人员必须持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在办理暂住证的同时,查验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并交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(已婚女性每月2元,未婚女性、未婚男性、已婚男性每月1元),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。
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可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。
A、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,领至14周岁止,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%,夫妻一方为农民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。失业(待业)人员的奖励费由户口所属区计生部门发给。
B、女方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,经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,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%发给,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,并计算工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