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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暂住证须知
1、办理对象
凡非本市常住户口来杭暂住,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,在暂住地居住三十天以上的,应在到达暂住地十天内申领。
2、办理程序
持本人身份证,一寸正面免冠照二张,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或《浙江省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临时查验证明》,居住地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。
1、暂住在机关,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,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。
2、暂住在建筑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,由场所负责人暂住地派出所申领。
3、暂住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。
4、租在居民家的,由户主持《户口簿》或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。
5、其它暂住人员,由本人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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